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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1.商标驳回复审:商标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商标局审查员认为实审有问题的,会发给商标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若申请人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

    申请复审所需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 委托书;

    (5) 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2.商标异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异议所需书件:

    (1) 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2) 委托书。
 

    3.异议答辩: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异议答辩所需书件:

    (1)  异议答辩书;

    (2)  委托书。

    4.异议复审: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申请异议复审应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复审做出评审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该被异议商标将退回商标局予以驳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该被异议商标将交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予以注册公告。
    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都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异议复审所需书件:

    (1)证据材料;
    (2)委托书;
    (3)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
 
    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注册部分: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到2009年12月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办理马德里注册的前提条件是国内企业或自然人的商标已在我国受理,其中在六个纯协定国办理马德里注册的前提条件是国内企业或自然人的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取得《商标注册证》。

    商标国际注册证书将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6 个月内下发。被指定国家如有驳回通知,协定成员国将在12 个月内作出,议定书成员国将在18 个月内作出。

    马德里商标申请注册需要以下材料:

    1.《国际注册申请书》;

    2.委托书;

    3.《商标注册证》或商标申请证明;

    4.申请人为企业,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出具身份证复印件。

 

 

 

注册后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

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

3.撤销国际注册。

4.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5.删减商品和服务。

6.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