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您已不在主动补正期限内,但仍在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内,您可尝试提交相关文件,您的修改是否会被批准采纳需要经审查员审查决定,您也可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内预留的审查员联系方式与审查员进行沟通。
一般情况下,对申请文件的补正需提交补正书、修改文件替换页、修订格式的对照页等。下载表格链接为: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表格背面有说明和注意事项。如为纸件申请,补正文件请用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有关电子申请的相关问题,请直接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选择电子申请组进行咨询,电话:010-62356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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