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2026年9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网络剧)备案公示,296部公示剧目中首次出现“互动剧”类别:当代科幻题材、30集的《恐龙快打·华夏秘境》。这是互动剧首次进入全国电视剧备案公示体系,意味着这一内容形态纳入剧集常态化管理。
互动剧并不是新事物。2019年爱奇艺上线《他的微笑》,设置了21个选择节点和17种结局。此后数年,同类作品主要转移到了游戏渠道,以“互动影游”名义发行,如2019年《隐形守护者》、2023年《完蛋!我被美女包围了!》及2024年的《盛世天下》等,取得了可观的商业成绩。这些作品均以游戏形态发行,或以电子出版物出版,没有进入网络剧备案体系。
变化发生在今年。AI批量生成分支画面使内容制作成本大幅下降,AI长剧进入备案公示体系,AI互动微短剧则按分类分层标准管理。如今互动剧纳入剧集监管,有一些著作权法的问题需要回答。
一、互动剧属于视听作品
观众在屏幕上点选剧情的作品,能算视听作品吗?
视听作品,依据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界定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摄制”限缩了制作工艺,也不适应动画制作、引擎渲染、AI生成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对此,司法实践已作广义解释。2026年7月13日公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了这一定义。第三条第(十一)项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改为“以任何手段固定在一定介质上”,并把视听作品界定为“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组成”的作品。这一改动把视听作品定义的重心从“用什么方法制作”转向“以什么形式表现”。
对于互动剧的交互性,并不在条文的框架内。观众可以参与选择,改变了画面的播放顺序,用户在观看中画面本身并未发生变化。所有分支画面在制作阶段已经完成,观众的选择是在预设框架内调取素材,并没有生成新的表达。固定性并未因交互而受到破坏。对互动剧而言,分支画面无论来自摄影机、渲染引擎还是AI模型生成,只要被固定、构成连续动态序列、可以传播,即满足视听作品的要件。
二、同属视听作品,法律实践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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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互动剧是视听作品类型只是第一步。同为视听作品,需要区分是哪一种互动剧,法律分析的角度可以完全不同。互动剧是靠近影视作品还是更靠近游戏,一个区分角度是交互与叙事的关系:交互服务于叙事的,靠近影视,观众的选择是为了更好地进入故事;叙事服务于交互的,靠近游戏,剧情是驱动玩家持续操作的机制。这会影响其权属、授权、责任这三方面的实践。
最直接的差异是权属规则。《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十一)项明确将网络剧列入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范围。如今已经有互动剧拿到按网络剧的路径完成备案,在权属上也会适用该条款。而靠游戏近的互动影游更可能落入第二款,权属取决于合同约定:上述以外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授权链的结构也不同。同一部原著,从影视路径取得授权和从游戏路径取得授权,权利边界会有明显差异。影视改编授权通常围绕影视改编权与摄制权展开。游戏行业则存在许多细分授权,合同中常出现手游/端游、iOS/安卓平台、游戏类型等限制,但多数合同并未涉及互动影像这一内容类型。
用户行为的法律性质也存在差异。影视观众是纯接受者,不创作。游戏玩家的操作是否产生新的表达、是否构成演绎,在游戏著作权的讨论中长期存在争议。互动剧的观众介于两者之间:在预设分支内选择,通常不产生新表达;而当产品允许观众输入自然语言指令、由AI实时驱动剧情时,就可能产生完全不一样的后果。
三、把线性原著改编成网状分支的边界
把一部线性原著改写成可供观众选择的网状分支的互动剧,每条支线都是对原著情节的重新安排,这一行为构成改编。但是需要注意,哪些改动落在改编权许可的范围之内,哪些已经越过界限。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的,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适应视听作品表达形式的必要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对原作品做出根本上改变作者的愿望、思想和情感等实质性修改的,应当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该条设定的分界对互动剧有参照意义。把小说的心理描写转成镜头语言、压缩支线人物、调整场景顺序,属于视听适配的必要改动。新增一条原著中不存在的结局线、让观众选择主角是否死亡、让反派获得原著并未给予的胜利,这些改动触及的是作者对人物命运和主题表达的根本安排,难以归入必要改动。
由此带来的实务问题是,互动剧的授权合同不能只“取得影视改编权”。是否允许新增结局、是否允许改变人物命运、是否允许观众触发与原著价值导向相反的分支,都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单独明确。否则即使形式上取得了改编权,仍可能越过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界。
四、AI生成的分支,权利在哪里
互动剧靠AI把分支做出来了。这些分支受著作权保护吗?
AI是互动剧这一形态在2026年复兴的产业前提。早期互动内容难以规模化,症结就在分支素材:一部双人互动作品的素材量可达400至600分钟,相当于五到六部电影的长度,成本随分支数量线性增长,商业模式无法成立。AI打破了这一成本结构,极大丰富了互动剧的内容,互动剧才可能从试水走向常态化备案。
问题在于,互动剧的制作高度依赖AI生成内容,而AI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归谁所有,目前尚无定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对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训练大模型的定性问题,因意见分歧很大,暂不作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样没有正面回应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
互动剧区别于普通剧集的独创性,主要来自分支架构,包括选择节点的设置、支线之间的关系、不同选择对应的后果设计等。如果AI生成的画面本身不受保护,权利人可主张剧情架构的独创性。而架构接近叙事方法与结构设计,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主张架构独创性时模糊了不受保护的“思想”边界。
此外,同一作品内部保护状态可能不一致。人工拍摄的主线受著作权保护;AI批量生成的分支是否构成作品、归谁所有,则较为模糊。同一部互动剧的不同组成部分,可能处在不同的保护状态。维权时,这一不一致会直接带来困难:传统剧集被盗版,复制即侵权;互动剧的AI分支被照搬,权利人主张著作权侵权之前,须先证明分支本身构成作品。否则采取反不正当竞争路径,举证内容与救济力度都不相同。
五、被剧透的结局,会侵权吗
互动剧有多个结局。有观众把隐藏结局录下来发到网上,会构成侵权吗?
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已经上线的内容。内容公开之后,秘密性随之丧失。文字形式的情节梗概属于思想层面,一般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完整的分支流程视频、大量画面截图,可能落入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对这类行为,平台主要依靠用户协议约束。
另一种是尚未公开的内容,个别信息的公开并不妨碍分支素材作为整体构成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在成片审查、平台排播、内部试看等环节接触到未播分支的人员,都负有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互动剧的制作链条比一般影视剧更长,编剧、外包、后期都可能握有完整的分支素材,要防范外包环节导致泄露的情形。互动剧的多结局可以被一次性穷尽,泄露造成的损害通常大于线性剧集被剧透。而在游戏行业中,可以参考游戏未公开角色侵害商业秘密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内测玩家偷拍未公开角色并披露,判赔50万元,法院认为即便角色后续公开,玩家仍不得披露测试画面。即便相关角色后来随版本更新而公开,该玩家仍不得披露其掌握的测试画面,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质是给经营者带来的竞争优势。
结语
互动剧进入剧集备案公示体系,获得的是制度上的身份。互动剧处在影视与游戏的交界,许多著作权法律方面的疑问不取决于它"是不是视听作品"这个笼统判断,而取决于它具体如何授权、由谁出演、借助了何种技术。在规则尚未完全覆盖这些情形的阶段,应把分支权属、改编边界、AI生成部分的归属与署名义务通过合同进行明确。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04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