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环境特征”的识别以及对解释权利要求的影响
2026-08-06
专利权利要求按照属性划分,可以分为产品类权利要求与方法类权利要求。产品类权利要求应采用产品的结构、连接关系或特定的参数来限定产品,方法类权利要求应采用方法步骤、工艺流程等限定请求保护的方法。所谓“使用环境”的说明与限定,应属于专利说明书的职能和内容,并不需要在权利要求中写入“使用环境特征”,这也是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职责分工。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审结的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再审案(以下称岛野案),首次引入了“使用环境特征”的概念,并且对其性质认定为:“凡是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理解为专利技术方案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必须加以考虑。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岛野案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九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尽管“使用环境特征”的概念被引入专利侵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中, 但“使用环境特征”的识别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影响很大,甚至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一环。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研究出发,分析讨论“使用环境特征”的识别与认定对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和专利确权案件中权利要求解释有何重要影响。